董金狮谈预包装食品标签新标准
记者:请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新标准相比之前的标准有哪些改变?哪些应是企业特别关注的?
董金狮: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充分考虑了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的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要求明确标明食品成分,添加剂标示更通俗,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计算等,新标准在食品标示内容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
对于新标准,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食品添加剂名称
新的标准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比如,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选择标示为以下3种形式:1)柠檬黄;2)着色剂(102);3)着色剂(柠檬黄),但不能只标示“着色剂”这种物质名称不具体的方式。
(2)标签文字
根据新标准,食品标签中应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以及其他应标示的内容。
新标准中对标签中强制标示的文字大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等。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
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3)配料表标示方式
新标准中要求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这样标注可令消费者对食品中配料的含量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从而为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便利,但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关于致敏物质
新标准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规定为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5)有关保健食品的要求
近期热议的红牛饮料、螺旋藻等保健食品风波令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减。对此,新标准中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要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此项规定可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而声称食品具有某些特殊保健功能,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应注意“蓝帽子”标识,“蓝帽子”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是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为天蓝色,呈帽形。
(6)增加了企业联系方式
与旧标准GB 7718-2004相比,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7)日期标示
新标准要求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8)标准实施问题
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新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要求的食品标签。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