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规:餐馆使用废油将重罚 按利润十倍开单
《办法》明确界定了何为废弃食用油脂,规定了如何监管潲水油等废弃油脂流向,并对涉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各流程违法行为制定了详细罚则。例如,餐饮企业使用潲水油等废弃油脂获利过万元,最高可处以获利十倍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
明确界定“废弃食用油脂”
广州市食药监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林勇胜介绍,《办法》共26条,首先定义了废弃食用油脂,即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多次煎炸食品后废弃油脂、含油脂废水以及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林勇胜表示,目前废弃食用油脂来源一般分为5类,包括:老油(多次煎炸后不再使用的油),地沟油(经厨房下水道、油烟机等渠道排入市政下水管网前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潲水油(餐桌剩余食品中的含油脂废水、废物等,又称“泔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油脂,以及集贸市场产生的废弃动物油脂。
据介绍,截至7月31日,广州全市登记在册的41917家餐饮企业和数千家食品生产企业的餐余油脂,都将纳入《办法》的有效监管。
每三个月须报告废油去向
根据《办法》,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和处置的整个流转过程,将严格实行“联单制度”。联单由环保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联单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废弃食用油脂种类和数量,随废弃食用油脂同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回收和处置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内容,并加盖公章或单位指定验单人员私章。验单人员应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联单分一式四联,前三联由产生、回收和处置单位各自留存;每三个月,处置单位须将第四联报送主管部门,即环保部门,以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非法渠道。
另外,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收集、存放在专用容器中,并标明“废弃食用油脂收集专用”字样,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餐饮企业使用废油将重罚
《办法》明确规定,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的食品中掺杂废弃食用油脂的,或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的油脂的,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以高额罚款。
具体而言,其违法所得利润在1万元以内的,处以1万-5万元罚款,超过1万元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最高将顶格处以利润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当场吊销执照。
《办法》还规定,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勇胜表示,市民如果觉得对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罚太轻、太重,或者有更好的建议,都可通过电邮、电话、邮件向该局反映。